一、出台背景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规模逐步增加,搞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作为《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依据,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
(一)阐述了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阐述了人防工程维护保养的标准和制度要求。
(三)明确了保护、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要求。
《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平时维护标准,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于《贵州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深化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其平时服务功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作为本《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
三、《指导意见》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适用于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或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地下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进一步明确人防主管部门在租赁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人防主管部门在资产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租赁范围。租赁范围是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或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地下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直属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是实行公开招租。原则上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竞价招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下人防工程的小型零星附属工程设施出租,由所属人防主管部门公开招租。
三是规范日常管理。直属人防工程出租、出借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完好,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公共人防工程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
使用人承担直属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管理防火、防汛等要有防范措施,要履行巡查、维护等责任。
关于《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由于全省人防设备供需矛盾突出,供应量远大于需求量。各设备企业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差别较大。存在抢占市场、无序竞争、偷工减料、挂靠生产安装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及时出台监管措施和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三)《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主要包括:
1、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2、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3、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
4、战时封堵的洞口四周预埋钢板或角钢;
5、防爆地漏,防护型呼唤按钮及其线路;
6、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7、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主要包括:
1、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射线报警器、口部毒剂报警器、空气放射性监测仪、放射性沾染检查仪、毒剂监测仪、空气质量检测仪、风量测控装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超压测控装置和核生化控制中心等核生化信息采集处理与专家辅助决策设备;
2、滤毒与净化设备:油网滤尘器(粗滤)、预滤器(中滤)、过滤吸收器(精滤)、内循环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生氧装置、洗消设备以及个体防护装具等;
3、战时通风设备:(1)进风系统设备:直管、连接管、监测取样管、测量管、口部气密性测量设备、传递窗、风机、风量测量装置、风量控制装置、风量调节阀、换气堵头(或换气阀门)等;(2)排风系统设备:超压测量装置、控制与显示装置、化验室通风柜、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等;
4、其他纳入国家标准的防化设备。
(三)明确了 市(州)、县(市、区、特区)各级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四)明确了在我省从事人防设备销售安装的省外设备企业的备案要求。
(五)提出了我省建设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的设施设备安装要求。
(六)明确了相关企业的从业禁止行为。